各轄市、區(qū)人民政府,鎮(zhèn)江新區(qū)管委會,市各委辦局,各直屬單位、企事業(yè)單位:
《鎮(zhèn)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暫行辦法》(修訂)已經市政府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一、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:“建設工程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,建設單位應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城市排水許可證。用于施工排水的排水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施工期限?!?
二、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:“排水戶必須按照排水許可證規(guī)定的排水水量、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及排放口數量排放污水。
排水戶需要變更排放主體或者改變排放產業(yè)污水的水質、水量的,應事先報告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。
因緊急情況需要臨時改變排放水質、水量的,應當在24小時內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報告,并做好相應的防范工作。
未經許可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污或超標準排污的,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終止其排水。”
三、刪除第三十二條。
四、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:“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造成公共排水設施損壞的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違反其他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,由市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。”
五、文件中“市建設局”的稱謂修改為“市住建局”。
六、上述條款修改后,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。
二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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